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各相关液化石油气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逐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城函〔2020〕289号)文件精神,为继续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市场行为,提高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强化燃气安全风险点的排查治理和源头管控,确保用气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区要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强化运营安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对重点部位监管,引导经营企业积极发展信息化管理等手段。
各县(区)要对违规供气现象引起格外的重视,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力量对当地燃气市场做全面彻底的排查,一经发现违规将瓶装液化石油气提供给无《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气许可证》的个人用于销售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供气公司进行严罚重处,切实将违规经营行为和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供气安全稳定。
各县(区)要逐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体系建设,提高配送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供应安全。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集中的区域,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可通过设立合适的供气站点,为用户就近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为用户更好的提供上门送气业务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运输,配备相应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并切实加强对人员和车辆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服务。
(一)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要严格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名录,引导燃气用户购买和使用合法燃气企业的产品。
(二)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气部门,将《大同市餐饮服务业使用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发放到每个餐饮场所用户,指导餐饮场所安全使用燃气,并将送达回执留存备案。同时,还要利用短信、微信对安全用气要求做宣传。
(三)要依法依规对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加强其台账制度、加卸气作业、钢瓶过期报废、储存配送、安全用气指导等重点环节管控,确保其规范和安全运营。
(四)要逐步加大对供气门市部使用报废钢瓶供气、乱拉气、进行二次倒气、临街存放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净化燃气经营市场。
(五)加强50kg钢瓶的充装和销售管理,摸清使用50kg钢瓶用户的底数和用气环境,以用定充,防止为二次倒气提供气源,防止向不具备使用50kg钢瓶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更好的提供50kg钢瓶。
(六)加强液化石油气销售管理,不得向在高层建筑内以及向地下、半地下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供气,不得向使用液化石油气直接加热的火锅店餐厅供应液化石油气。
(七)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供气门市部要建立和完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登记和信息可追溯制度,必须建立液化石油气瓶进出站登记簿,详细记录液化石油气瓶钢印号码,出站时安全状况,销售流向等信息。各液化石油气供应点(门市部)必须建立进气和送气登记簿,详细记录所售气瓶的来源和流向情况、所售气瓶的钢印号码、安全状况、用户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没有建立登记簿的或记录信息不详细的充装站和供应点(门市部)一律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八)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同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晰供用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促进安全用气。
(九)各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只能向本企业设立的、并已取得《供气许可证》的供应点(门市部)供气,不得向其他供应点(门市部)提供经营性燃气,不得向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向报废和超期钢瓶充装燃气。
(十)各液化石油气供应点(门市部)必须由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企业设立,持有《供气许可证》的供应点(门市部),只能销售自有合格气瓶,不得销售除设点公司以外的其它公司的气瓶,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不得一证多用,私设瓶库,只能在《供气许可证》中批准的瓶库内按国家规定数量存放燃气瓶。
各县(区)要组织指导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充分的利用报纸、网络、电视、手机短信、宣传屏(栏)等公共媒体,或采取发放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采用简明易懂形式,向液化石油气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提高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提升安全用气水平。
各县(区)要积极沟通联系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商务等部门,共同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运输、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监管,逐步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健康发展。
各县(区)要着力加大燃气执法监督力量,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秩序。要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从严从快坚决予以整改,对查出的隐患不制定整改措施或不执行整改要求的企业或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对存在重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因人的因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一律记入行业“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打击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线索,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全面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隐患。
各单位接文后,要及时向县(区)主要领导汇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按照本文件精神要求,扎实细致地开展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企业市场行为工作,绝不能走过场、走形式,没有实质性行动。本次整治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5月15日,每十天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阶段为巩固整治阶段,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30日,并于2020年5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