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梧州监督抽查,别的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本细则内容有产品品种类型、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在网络交易买卖平台抽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人员应先在抽取的所有样品上分别签名(要确保签名部位对样品检测结果不产生一定的影响,样品上不便签字的,在样品包装上签字),再对加贴封条前后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不破坏原包装能取到时)等方面做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内容信息。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能取到时)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5.3.1对抽取的样品,应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当场对样品进行封样,并采取必要的防拆封措施及防封条损坏措施。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的名字、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受检单位代表签字或盖章以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同时应保证封条在运送过程中不会破损。确保样品运输和保存时不受重压、潮湿、雨淋、暴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接触。抽取的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自行携带至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检单位。
5.3.3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做处理。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公司可以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市场抽样: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有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进货量和库存量,以对应产品的单位计;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销售单价,以元计。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产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受检单位人员双方签字,或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网络抽样: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有关信息。向商家索取发票,并保留购样聊天记录等电子凭证。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1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合格,且标识合格时,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xxxx〕xx号文中《2023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梧州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2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合格,标识不合格时,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xxxx〕xx号文中《2023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梧州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标识不符合规定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实物质量合格,标识不合格。”
7.3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时,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xxxx〕xx号文中《2023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梧州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产品质量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依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主办: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梧州市大数据发展局技术运维:梧州市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