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广大市民:
为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燃气行业安全监督,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和《安康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安市安委会发〔2023〕15号)安排部署,现将安康市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方式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热情参加,踊跃检举揭发,提供燃气领域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事故隐患线索。
(一)市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来信地址:安康市滨江大道一号建设大厦
(二)汉滨区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来信地址:汉滨区新城办育才西路108号
(三)旬阳市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来信地址:旬阳市商贸街四巷4号楼
(四)汉阴县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举报电话 电子邮箱:来信地址:汉阴县城关镇河堤路30号
(五)石泉县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来信地址:石泉县向阳路东段春潮北广场创投大厦15楼
(六)宁陕县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来信地址:宁陕县豪迈客运站4楼422室
(九)平利县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来信地址:平安大道8号
(十)镇坪县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来信地址:镇坪县文彩村
(十一)白河县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来信地址:白河县东坡路与新城路交叉口
(十二)高新区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来信地址:高新区创业大厦4楼
(十三)恒口示范区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来信地址: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创业大厦
1.未取得许可的从事燃气经营、燃气充装的企业,燃气企业跨区域非法销售经营。
2.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数的限制或翻新等气瓶。
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
4.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5.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五金店)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6.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物运输车辆从事燃气运输。7.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8.餐饮企业使用含燃气的双气源、双火源。9.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10.餐饮企业使用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11.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居民用户私自处理拆卸废旧气瓶、将废旧气瓶出售给废品回收站点或其他单位个人、废品回收站点私自回收废旧气瓶等行为。12.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偷盗燃气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燃气用户拒绝燃气企业入户安检行为。13.第三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燃气泄漏。14.谎报、瞒报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事故情况。15.其他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事故隐患。
举报人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举报点位具体地址、举报内容等信息,便于调查核实处理。我们将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各级专班办公室接到举报事项后,将根据举报的内容和性质,立即交办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并跟踪抓好整改,直至隐患整改完毕。对不属于城镇燃气领域或不实的举报将不予受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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