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各餐饮经营单位须认真遵守履行如下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一、各餐饮经营单位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从思想上格外的重视,管理上强化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经营理念。各餐饮经营单位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餐饮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各餐饮经营单位要与正规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本市合法供气企业,同一时段宜从一家公司采购,所用气瓶应归属于其合同供气企业。并主动接受供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供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四、定期开展全面的安全用气自检,并填写自检单。指定专兼职人员每天对“灶管阀”等器具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设施使用情况做检查;在营业结束后,必须落实“人走阀关”。当发现燃气泄漏时,严禁吸烟、开灯、动火、接打手机等,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五、各餐饮经营单位要落实全员培训。各餐饮经营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气瓶不可以设置在高层建筑和地下、半地下空间等不具备用气、储存条件的场所;放置钢瓶、用气场所为专用,严禁做居住、洗浴等其他功能使用,且不得有易燃易爆品、其他火源等;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
七、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理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建议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商用非可调式调压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带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使用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将厨房用气从瓶装液化石油气改为管道天然气,减少室内危险源。餐饮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八、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燃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餐饮场所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关闭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的、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2)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4)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5)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6)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7)加热、挤压、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8)倾倒燃气钢瓶残液;(9)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10)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