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非法改装电瓶车、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商标侵权、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2024年3月3日,根据工作安排,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一辆电瓶车加装了后视镜、靠背、长座垫,改变了车辆外形结构。
当事人对其经营的电瓶车加装后视镜、靠背、长座垫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5月11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发现违规加装、改装等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7日,根据举报线索,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设工地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标注“
”注册商标的建筑涂料外墙净白乳胶漆38桶、高渗透底漆19桶、弹性哑光外墙漆60桶。经查,当事人汤某与睢宁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上述工地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费用采用包干综合单价。当事人于2024年1月14日购入案涉3种规格的建筑涂料120桶,已使用3桶。上述涂料经商标所有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4.82万元。
当事人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2024年3月20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建筑涂料117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工地,未发现当事人再有使用假冒伪劣涂料行为。
2023年11月21日,根据上级案件交办函,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涉嫌暗示培训效果的违法广告行为。经查,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考试“进面率达50%以上”“每年都有多名地市级、县区级的状元、榜眼、探花等高分学员”“综合通过率超过70%以上”等广告内容,暗示能够最终靠参加其开设的培训课程,获得高通过率和高分的培训效果。当事人通过印制《面试院长班专用资料》,发布“特邀考官具有公务员面试考官经历”的广告宣传内容,暗示有相关的工作人员参与培训教学。当事人印制的《面试院长班专用资料》,使用学员的面试成绩作为宣传内容,构成了利用受益者名义作证明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另查明,《面试院长班专用资料》含有“三分之一以上老师具备政府工作经验”“江苏连锁经营30城”等无依据的广告内容,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暗示培训效果、暗示有工作人员参与培训和利用受益者名义作证明的培训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7日,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合计3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删除了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的违法培训广告,并加强了对发布广告的内容审查。
2023年8月21日,根据年度转供电专项检查安排,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当事人向业主固定收取0.88元/度的电费(含0.18元/度的电损费)。根据当事人交付给供电公司电费发票显示的总用电数与用户自用、当事人自用和公共能耗之差除以总用电数进行计算,2021年至2023年7月的电损率分别为2.19%、1.90%、0.06%,与当事人公开的电损率相比大相径庭(如2022年公开的电损率为23%)。当事人收取电损费用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实为价格欺诈行为,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
当事人通过公开虚假电损率的形式诱骗业主交纳电损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3月9日,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跟踪检查,当事人已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整改,多收的电损费已通过抵扣业主公共能耗费方式返还。
2023年10月16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函,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孙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蚕丝被线索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2月起,擅自将“富安娜家居馆”作为其网络店铺的名称使用并进行家纺产品营销售卖,引人误认为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网店销售的“蚕丝被”使用“富安娜”商标没有经过授权。同时,当事人依照订单大小,以每单7至35元不等的佣金聘请刷手、朋友进行刷单,以此来虚构网店商品销量。对当事人网店销售的“蚕丝被”抽样检测显示填充物100%为聚酯纤维。经查,当事人刷单金额为12.43万元,销售以次充好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蚕丝被货值金额合计144.36万元,违法来得到的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其网店擅自使用“富安娜”名称实施混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刷单形式对其销售的商品销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4月12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蚕丝被”142条、“富安娜”商标吊牌18个和包装袋18个,罚款合计103.05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回访,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产品经营部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双孢菇案
2023年11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产品经营部加工车间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对清洗后的双孢菇及清洗水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清洗水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为288mg/L。经查,双孢菇属于新鲜食用菌,当事人为提高双孢菇清理洗涤效果,使其外表显白和延长保存时间等原因,在清洗水中加入焦亚硫酸钠,超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的焦亚硫酸钠用于干制食用菌和藻类的应用限制范围。经核算,货值金额为5.37万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双孢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初次违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短等,2024年1月31日,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37万元、罚款10.74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后续抽查,当事人双孢菇的清洗水中未检出二氧化硫残留。
2023年11月8日,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销售的麦动Ⅷ号复合肥料进行质量抽检。经检验,该批次复合肥料“总养分”和“有效磷含量”项目均不符合《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次复合肥料货值金额为4.75万元,当事人获利0.25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3月27日,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25万元、罚款2.75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对已销售的复合肥料采取召回措施。宝应县局已将不合格复合肥料案件线索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泰兴市某电动车销售部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4款不相同的型号电瓶车8辆。经检验,其中3辆电瓶车的整车质量、充电器与蓄电池、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要求,4辆电瓶车的鞍座长度超过350mm,不符合《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要求。涉案的7辆电瓶车货值金额1.62万元,因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7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瓶车7辆、罚款3.2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生产企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回访,当事人已不再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1月17日,根据燃气灶具专项抽检工作安排,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某经营的金属燃气软管和调压器做监督抽检。经检验,金属燃气软管不符合《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 29993-2013)的要求;调压器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的要求。经查,涉案货值金额925元,当事人获利65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金属燃气软管和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4月12日,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召回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金属燃气软管和调压器,作出没收不合格金属燃气软管和调压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5元、罚款925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按要求做改正,对购进的商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再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产品。
2023年9月28日,根据举报,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到2023年12月期间,利用楼盘宣传册、售楼部现场户型模型等进行商业宣传,宣称125㎡户型紧邻电梯南向的房间可当作卧室使用,但当事人报审住建部门审核的施工图显示该房间功能为书房,且不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所规定的卧室功能使用条件。
当事人明知房型设计不满足卧室要求的情况下,仍然以该房型系卧室为卖点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2日,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对本案涉及楼盘宣传册和户型模型作出整改。